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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情形拟被问责
【字体: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 【发布人:管理员】 【阅读:9】 【关 闭

为推动云南控辍保学工作常态化开展全力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切实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云南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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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

(一)学校教师对学生有言语讽刺、劝退、体罚或变相体罚、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转学、休学等不正当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


(二)学校班主任无故未完成“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本班学生日常考勤和抽样考勤工作,对学生考勤弄虚作假;对3天及以上旷课的学生未通过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中如实反映的;


(三)学校学籍管理员未及时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学籍异动、未按实际情况标记辍学学生的;


(四)学校校未履行学校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实事求是上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


(五)学校未广泛宣传、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因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未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未落实教育资助有关政策以及学业困难学生帮扶、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制度导致学生出现经济困难、学业困难等原因厌学辍学的;


(六)村(居)民委员会未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的;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未建立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辍学学生劝返工作;未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未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未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控辍保学直接责任,未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等工作机制;未实事求是逐级上报辍学数据;未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劝返、复学工作;未监督指导学校履行学校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的;


(九)各县级人民政府未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未建立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或协调能动机制;未定期研究部署控辍保学工作;未采取综合措施,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易地搬迁安置点搬迁群众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控辍保学单位不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的。


问责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由教育督导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线索,将移交至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全文内容如下

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及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动全省控辍保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健全长效机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控辍保学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  控辍保学工作按照“省级统筹、州市监督、县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系统“双线”以及县、乡、村、组“四级”责任体系,依法开展控辍保学。


第四条[工作流程]  运用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班主任日常考勤制度和及时报告3天及以上无理由未到校学生情况的制度,精准掌握学生到校情况。运用“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平台”),对3天及以上无理由未到校的学生进行反映,实现多部门联动、各级协同,高效开展辍学学生劝返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门职责]  落实法定职责,完善联防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一)省级人民政府职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


(二)州、市人民政府职责。落实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县级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成义务教育。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承担控辍保学具体责任,组织县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五)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少年儿童控辍保学工作,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动员、督促村民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辍学儿童少年复学。


(六)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七)统战(民宗)部门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入寺入教失学儿童少年进行核查,如实统计各级适龄少儿入寺入教数据,并协助依法依规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八)发展改革部门职责。配合教育主管部门,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重视农村学校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办学需求。


(九)公安部门职责。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学籍系统和公安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定期将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推送给教育部门。


(十)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农村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登记及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家庭困难学生的救助;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机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工作;持续推进加强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专项行动。


(十一)司法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财政部门职责。按照我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


(十三)人社部门职责。开展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务工专项行动,对教育部门通报的未成年人务工情况依法调查处理,并延伸调查处理介绍童工就业违法行为;涉及省外务工的,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通报务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自查本部门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严禁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引导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进入高中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十四)卫健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控辍保学工作,坚决防止因疫情影响造成新的辍学。做好儿童、青少年的健康体检,指导学校做好疫情防控、近视等常见病防治工作。配合残联对残疾失能的儿童、少年进行医学鉴定。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职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对非法招用童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乡村振兴部门职责。主要负责“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省级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各厅局、各层级管理员自主维护账号信息,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工作高效运转。涉及“控辍保学”事项,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十七)共青团组织职责。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亲情关爱帮扶,组织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开展榜样教育,引导青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热爱学习,追求上进。通过心理健康辅导室、留守儿童之家,开展预防性、支持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心理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


(十八)妇联部门职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关爱,建立健全各级留守儿童数据统计;深入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家庭教育宣传;帮扶困境儿童,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九)残联部门职责。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完善持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相关信息,并按规定纳入相关救助保障范围。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残疾儿童入学、送教上门等工作。


(二十)文化部门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二十一)学校职责。要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帮扶作用,因生施策,切实采取从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帮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健全疑似辍学、辍学学生报告制度。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不良行为或监护缺失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二十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职责。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对已辍学的适龄儿童,依法送其复学。


(二十三)社会组织和个人职责。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章  招生入学


第六条[入学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县域内包含随迁子女在内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和本地户籍外出就读义务教育学生的信息。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和随迁子女“两为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全覆盖”要求,确保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七条[入学程序]  每年3月,县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查明家庭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并及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每年5月,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6-8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并督促适龄儿童入学(复学)。通知书应当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印章,并在适当及明显位置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须承担的法定责任。


第四章  在校生动态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自学生入学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处理学籍异动情况,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第九条[考勤工作]  学校要严格落实学生日常考勤与抽样考勤管理要求,督促班主任每天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中完成本班学生日常考勤与抽样考勤工作;对未到校学生要及时联系、查明原因、核实去向、跟踪记录。教务处要重点关注长期请假、反复多次请假和逃课学生,有效防止学生辍学。学校班主任要在每个工作日15:00前在动态管理系统中精准标注学生到校情况。


第十条[请销假程序]  学校要严格执行请销假程序。班主任要对学生请假申请严格把关,认真甄别请假事由,及时与监护人核实后再做出是否同意请假的决定。对于确因事、因病请假的学生,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条,写明请假事由、去往地点、请假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批(请假条一式2份,1份交班主任,1份交门卫室;请假1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教务主任审批;3天以上的请假,由校长审批)。学生按时返校或提前返校的,班主任要向教务主任汇报,及时销假;对于未按时返校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联系,跟踪核实,同时向教务主任和校长汇报。各学校对请销假台账资料要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辍学报告]  各学校班主任对3天及以上无理由未到校的学生及时向学校报告,第一时间通过“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进行反映。各学校校长是控辍保学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每天学生考勤及疑似辍学(辍学)情况,并将学生疑似辍学(辍学)情况向学生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及时通过“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里核证疑似辍学(辍学)学生信息和查清去向,提交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对30天无正当理由未到校上课的学生作为辍学学生及时统计,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非本地户籍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函告知辍学情况。


第十二条[月报程序]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月汇总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情况,逐级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专项行动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住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坚持控辍保学与招生入学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在每个学期统一实施控辍保学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摸底排查,按照“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四步法”)的四个步骤依法开展劝返工作;认真落实“一县一方案”“一校一方案”“一人一方案”和精准分类安置要求,扎实做好劝返和复学安置工作,坚决防止辍学新增和反弹。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高效精准的“互联网+控辍保学”动态监测。


第五章  依法劝返


第十四条[依法劝返]  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根据辍学学生具体去向,人在学籍所在县区,由学籍所在县区负责劝返;人不在学籍区县,由学籍地函告户籍地,户籍地县区负责劝返。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劝返原则,在政府救助平台中确认劝返主体,派单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依法控辍步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四步法”的步骤依法组织开展劝返工作。这四个步骤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中的部分步骤进行。

(一)宣传教育。对于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单位、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司法所、派出所、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辖区中小学校协助指导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结束,要求被宣传教育对象签订依法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承诺书。


(二)责令改正。经宣传教育仍拒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向监护人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三)行政处罚。经宣传教育和责令改正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经催告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劝返无效]  经“四步法”仍未劝返的学生,准许先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第六章  普职融合


第十七条[普职融合]  各地教育部门要统筹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在中职学校试点设立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班,积极促进初中普职教育融合,确保部分初中学业困难学生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职业技能学习。普职融合班参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进行管理,每学年按照春、秋两个学期进行教学,每学年教学、实践时间不少于35周。学生学习时长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年限或年龄达到15周岁(包含15周岁)为止。学生毕业时可选择返回原就读初中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也可选择免试入学继续在中职学校学习。在普职融合班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将相关课程成绩等档案材料转交给原就读初中,成绩合格的由学籍所在初中学校发放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完成职业培训的由职业学校发放培训证书。


第七章  复学安置


第十八条[安置原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保学责任。对劝返学生按照“一人一方案”因人施策精准安置。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  对身体具备学习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就学安置;对不具备学习条件的,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可以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并按规定纳入相关救助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分类安置]  各地各校要有针对性实施多样化的分类安置办法,采取普职融合、集中教育、单独教学、随班就读等多种方式,因人施策进行精准安置,为劝返复学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对劝返学生数量大、辍学时间长和学困生多的,可以通过集中实施普职融合教育帮助学生按规定完成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在经费、师资、学习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复学安置保障支持。


第二十一条[保学巩固]  学校要建立校长负主责、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员工共同负责的保学巩固责任体系,对班级学生就学状态定期进行研判,建立学校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结对包保机制。要落实好保学责任和措施,按照早发现、早分析、早报告、早工作的要求,通过家校协同、实施学习帮扶、开展亲情关爱、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等方式加大稳控工作力度。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部门]  各级政府要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统筹制定本地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第二十三条[政府报告]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督学每学期对挂牌督导学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问责情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应当予以问责:


(一)学校教师对学生有言语讽刺、劝退、体罚或变相体罚、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转学、休学等不正当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


(二)学校班主任无故未完成“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本班学生日常考勤和抽样考勤工作,对学生考勤弄虚作假;对3天及以上旷课的学生未通过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中如实反映的;


(三)学校学籍管理员未及时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学籍异动、未按实际情况标记辍学学生的;


(四)学校校长未履行学校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实事求是上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


(五)学校未广泛宣传、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因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未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未落实教育资助有关政策以及学业困难学生帮扶、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制度导致学生出现经济困难、学业困难等原因厌学辍学的;


(六)村(居)民委员会未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的;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未建立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辍学学生劝返工作;未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未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未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控辍保学直接责任,未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等工作机制;未实事求是逐级上报辍学数据;未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劝返、复学工作;未监督指导学校履行学校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的;


(九)各县级人民政府未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未建立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或协调能动机制;未定期研究部署控辍保学工作;未采取综合措施,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易地搬迁安置点搬迁群众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控辍保学单位不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问责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由教育督导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线索,将移交至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现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云政教督发〔2016〕4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27号文件)《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8〕2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教督办〔2019〕2号文件)《云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19〕74号文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劝返复学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19〕104号文件)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12月25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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